建发(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与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2民初662号
原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85号6-8楼。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620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哲,该公司的总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在原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与被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3.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1.58元,由原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