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0160号之一
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旺谡,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192元,由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孟晓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敏鑫
书 记 员 叶欢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