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13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260号16幢。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620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2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8.85元,减半收取4,504.43元,由上诉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