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11民初12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