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5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娟,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64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0706.3元。我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0706.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80706.3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