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2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航利中心1栋1单元17楼。
法定代表人:荆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荆错,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10800.61元及利息,执行费30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14293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荆错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荆错名下的位于金牛区【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上述房屋被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除此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和被执行人荆错的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261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