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6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荆错,职务不详。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高劳人仲案(2020)7029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38500元。
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高劳人仲案(2020)70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鲍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