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1799号 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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