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02民初2373号 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7172.1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合计57472.17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因案外人***在岑港司前街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摆放的石头发生碰撞导致受伤赔偿一事,***起诉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赔偿,案经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系受被告雇佣,***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案外人**、被告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原告、**应当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原告、**、被告连带赔偿***57172.1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被告承担300元。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后原告根据判决,于2023年1月10日支付了57172.12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认为,根据判决,***因摆放石头的行为对***受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作为***的雇主,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原告先行垫付,其在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挖机系租赁给原告,其与原告之间并非分包关系。***是其雇佣的人员,但当时石头放在地上,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应由总包方承担。其不同意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被告应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57172.12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向案外人支付了上述费用,其有权就所支付款项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款57472.1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生效判决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7472.12元,并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该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