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2民初246号 原告:舟山市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近,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舟山市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收诉,立为(2023)浙0902民诉前调6239号。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支付逾期违约金6.7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日,***向某公司承租了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青垒头路3号部分房屋及场地,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5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年租金为40万元;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年租金为44万元;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年租金为48万元;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年租金为52万元;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4日年租金为56万元;先付后租,租金半年一付,每期租金必须在当年度的4月1日及10月1日前付清;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欠付租金的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2020年,因承租范围变化,双方约定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减半,即26万元。租赁期内,***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需按照欠付租金的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已产生逾期违约金6.75万元,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户应当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及逾期租金违约金。 被告***辩称,对租赁房屋事实无异议,对逾期时间计算无异议。但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六过高,应按照月息4厘计算。延交房租系房屋可能拆迁造成,对于2019年3月8日前的逾期非其主观过错,系房屋拆迁逾期,不应视为违约,故对该部分的逾期不应计算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主张的租赁事实及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纳租金时间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某公司提交了证据《租赁合同》一份、《协议》一份、律师函截图一份、房屋产权证一份等复印件,租金及未及时履行计算表格一份等为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迟付租金是否系***过错,是否有免责事由。***提交了2018年4月3日某公司对租户发布的函件一份、双方于2019年签订的续租协议一份、双方对于租赁期内拆迁通知的补偿协议一份,拟证明系拆迁原因导致租金延迟支付,故不应算***违约,尤其是2018年10月1日起计至2019年3月8日的逾期更不应算违约。某公司质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补偿协议对于因租赁地块拆迁对租户***做了补偿。对于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提交的在补偿协议和续租协议中均未作免除逾期责任的处理,补偿协议和续租协议中原被告均约定了“一、甲、乙双方继续按2015年4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各项合同条款”,则双方仍应按照2015年4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处理。综上本院认为***的证据真实但不足以证实逾期免责。 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缴纳租金时间合同相对方应予以遵守。***存在逾期支付租金,逾期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公司主张需按约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院予以采信。***抗辩的逾期免责一节,证据不足,《租赁合同》规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欠付租金的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某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逾期违约金为6.75万元,***提出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本院结合LPR利率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故支持逾期违约金为2.2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违约金2.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林静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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