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90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564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执行费253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98929.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253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6083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