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3180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196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间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