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来缴纳165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14825元及执行费1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