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4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4民初12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来缴纳165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14825元及执行费1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XXXX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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