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8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柳条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郭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中央大街14号。
负责人:赵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本案双方对工程量均无异议,共分三部分,黑瞎沟-音河基站、音河基站-五星基站、大河湾工程,但双方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和计算依据存在异议。双方于2013年8月9日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按该协议执行。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前后自相矛盾。大河湾工程是以“最终审定额”确定承包费,三张审定表确认人工费为800608元。2016年9月1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整改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审认定扣减申请人工程款1.1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对于申请人购买的材料受益者恒信公司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原审判令申请人在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案涉合同的事实。申请人支付的“占地费”和“材料费”应当由恒信公司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黑瞎沟、大河湾等两个工程的工程款数额问题,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恒信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1000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所提“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对案涉工程的计算方式错误,应当将申请人承担的占地费和材料费判令恒信公司承担,以及原审判令其开具发票没有法律依据”等申请再审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