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5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柳条沟分场。
法定代表人:郭文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崟,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
再审申请人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明确工资构成3500元是固定工资。《劳动法》也明确了有补休就没有加班费,公司已安排员工之间进行串休,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证据,原审没有核实,究竟有没有此业务;这个业务需要几人完成;被申请人有没有去;每个业务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补休。2、两审判决均以对方篡改证据基础上作出,现提交从电信公司取得的完整的安装记录。证明对方在提供证据时隐去了派单接收人这一项,其中除包含**等人施工的用户外,还包括另一班组张明、张力班组所施工的用户量,占到表中总用户量的25.3%,因此,说明被申请人**有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增班组工作量。从2017年6月开始,**班组所承担工作量已有大幅下降,7、8、9、10几个月已逐步降低到每天只有个位数工单,完全可以实现充分的串休不需要加班。加班是不存在的。本案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申请人无需支付加班费用。
**答辩称,我一审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因为这个证据是在安装中记录的用户,当时公司有提成,所以才有的安装记录。证据可以去电信公司调查,那里有存档,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恒信公司主张原审判令其向被申请人**支付36,307.46元加班费依据不足,并提交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宽带业务部提供的完整版装机统计表、铁岭市电信宽带平均安装用时证明及铁岭电信公司对调兵山市装维故障派单情况的说明等新证据,欲证明原审认定**加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恒信公司所提证据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客观存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理由不足以改变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综上,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岭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燕       妮
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王建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晓曦
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