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6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18号
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段同江。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学林。
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