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狮执字第0038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关于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