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保字第00047号
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同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学林。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新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