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4民终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国威,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桂兰,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桂红(曾用名詹吓红),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小妹(曾用名詹细妹),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吓玲,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国涯,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以上七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福,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
法定代表人:林荣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邦耀,尤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与被上诉人福建瑞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中,***、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于2018年4月28日,以其不服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明人社伤受(尤溪)(2017)255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鉴于***、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撤回起诉(?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8&Gid=11792177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8984200&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3#m_3_3?),故一审判决已无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13)?)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156)?)、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撤回起诉;
二、准许***、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撤回上诉;
三、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詹国威、詹桂兰、詹桂红、詹小妹、詹吓玲、詹国涯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伟
审 判 员 廖 春
审 判 员 吴树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丽萍
书 记 员 黄友靖
附适用的主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