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95号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
法定代表人:张纳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晓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