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95号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

法定代表人:张纳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吕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大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晓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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