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84825,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吕梅。
被执行人: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东国际建材中心E区106幢130、132室。
法定代表人:桑世杰。
本院在执行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327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84825,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吕梅。
被执行人: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华东国际建材中心E区106幢130、132室。
法定代表人:桑世杰。
本院在执行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东方世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