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天长市汊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4342号
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浙商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484825。
法定代表人:吕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能干,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天长市汊涧中学,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便民街青年北路**会信用代码123411817711239573。
法定代表人:洪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汊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原告合肥欣悦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立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 婧
附:与处理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