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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387号
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市人,居民,住**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与被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鹤萱阁木艺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