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7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6行初59号
原告:招远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岭镇文三线大鹏庄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系***之妻。
第三人:***,系***之女。
原告招远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判长苏宁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于一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高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