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5民初439号
原告:**,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日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秦日壮,经理。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日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