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555号
原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1单元5层527号。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
原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雨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