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5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74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