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5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74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