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58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

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养,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

书 记 员 冯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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