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6民初674-2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军、杨爱玲,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雷、熊万**,湖北灜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文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宁,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安丘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民,男,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大和县,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3061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王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江**,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楚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9AXBX77,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北京南路****1-2。
法定代表人:周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楚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湖北楚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同年7月31日,本院委托湖北中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鉴定,该公司于同年8月24日以“鉴定内容为隐蔽工程,没有相关资料,无法做出相关结论”为由将本案退回。同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 杰
人民陪审员  江文成
人民陪审员  周永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