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105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2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30611。
法定代表人:王养,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黄晓峰,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晓峰因建设工程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冻结总数额以21305.2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PZPP204201150600000000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程款,冻结总数额以21305.2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23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