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3061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97号4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9AXBX77,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北京南路39号4幢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