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58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93061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97号4号楼1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2MA49AXBX77,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北京南路39号4幢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