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2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强,副主任。
第三人:台州市金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83-91号2层A区。
法定代表人:邬灵震,该公司经理。
原告陶**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葭沚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台州市金石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陶**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已减半),由原告陶**负担。
审判员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