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483号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马陈才,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何耀东,执行董事。
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磨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