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481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岑城镇思英社区旧岑波公路边(思英村蓬冲)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0595091510。
法定代表人:李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其,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何耀东。
被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诚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0187元,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陈杰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陀扬炜
书 记 员 刘庆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