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475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锡群,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黄钦辉,女,1962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何耀东。
原告**与被告***、黄钦辉、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钦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