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2475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锡群,广西十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黄钦辉,女,1962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何耀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植,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钦辉、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钦辉、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钦辉、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钦辉、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瑞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欧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