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6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地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社区建政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OMA5NMMKR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北海仲字第98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24198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另计);4.承担本案执行费13368.74元,但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向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车辆登记机关、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对外投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本院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5)桂06执11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PXX**长城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广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大道西侧桃花屿XXX号楼XX单元、XX单元共135处不动产已设置在建工程大额抵押登记且被本院另案【(2024)桂06执恢22号】查封处置,本案暂无法处置。至此,申请执行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