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3执4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征信告知书、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时如实申报财产,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分期执行书》,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分别由(2020)闽0803执210号,(2019)闽0803执1194号案件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提交《分期执行书》,表示: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由别的案件处置,该案同意法院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方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后,分期支付本案申请标的款。
终结(2020)闽0803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安 审判员  陈志银 审判员  孔祥村
法官助理张强龙 书记员林小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