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4财保14号
申请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账号为9010XXXXXXXXXXXXXX3823内的存款246869.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项下的保险金额246869.3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等值的保险金额作为担保,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七路支行账号为9010XXXXXXXXXXXXXX3823内的存款246869.30元。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54元,由申请人莆田市东风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游金高
法官助理 陈 雅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