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8民初2296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号楼01室、02室。
法定代表人:潘航。
被告:**,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适于2018年6月4日以与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收取大部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适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00元,减半收取计52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施丽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