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82民初3353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28106E。
法定代表人:潘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山水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72900981K。
法定代表人:应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世杰,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胜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8元,减半收取9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作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