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山县农林水利局、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2民初8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南,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山县农林水利局,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6211-X。
法定代表人:*进发,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145号杨桥花园2号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74028106E。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山县农林水利局、福建龙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施木勇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当事人于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