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金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212民初895号


原告
宁波金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096194478C)。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瑞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
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1100556037829F)。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9号702。
法定代表人:潘是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1月26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请求
(变更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99 586.3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4 660.58元,并以299 586.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庭审后,原告将原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减少变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299 586.36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止的违约金为19 422.68元,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简要事实及裁判理由
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拟定现场收货人签收,收料员为程万昌;双方于每月10前核对上月供应数量及结算总价,于当月25日前支付上月结算总价的75%,自砂浆罐全部撤场之日起10天内支付累计结算总价的90%,结算总价的尾款10%在砂浆停供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付清;如被告无故逾期付款的,逾期无责宽限期为15天,宽限期到之日起则每日按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陆续向被告指定工地发货,共计货款491 986.36元,且双方分别于每月进行对账,并出具对账单及月结算明细表。期间,原告于2021年8月3日撤出砂浆罐,被告陆续于2021年4月11日通过陈贤的银行账号、2021年6月10日通过程成昌的银行账号汇款42 400元、50 000元至原告方的胡茂彦账户中,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海晏北站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汇款100 000元至原告账户,合计已经支付货款192 400元,尚余货款299 586.36元至今未付,且每次支付存在拖延支付情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砂浆,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变更诉请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自愿调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金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9 58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 422.68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止),并以299 586.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 086元,减半收取3 043元,由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权利
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徐力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