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民初159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
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丰区中医院,住所地:*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广丰区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广丰区中医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广丰区中医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饶市天运建设有限公司、广丰区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