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359号
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银双路299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曾冉。
原告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86701.85元。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866701.85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已提供有效担保的申请保全财产,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山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6701.85元。
案件申请费4954元,由申请人长沙铜官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剑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