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青0103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西宁金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全部完毕,履行金额为496365.50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施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龙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