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财保8号
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100016,住所共和县恰***青海湖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品,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土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主办,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青海四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7814316978,住所地共和县恰***黄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同,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扎西,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青海主月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59149184R,住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工业园区有机食品园。
法定代表人:扎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81404605R,住所青海省共和县恰***民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索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索南,男,1969年1月3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申请人:才秀,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共和县。
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共和县恰***同德中路00875号等9户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1)共和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462.3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354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动产权号:632521100104GB00875F00000001等9户),价值110万元的不动产手续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34341919202200001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香三江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共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其位于共和县恰***同德中路00875号等9户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21)共和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462.3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354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动产权号:632521100104GB00875F00000001等9户),价值110万元的不动产手续予以冻结,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海海南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海 东
审判员 时 程 清
审判员 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索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