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
法定代表人:金吕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圆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方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方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60元,减半收取7030元,由上诉人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 青
审判员 黄 青
审判员 吴云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