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初156号
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牧野路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电子信息科技园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玲,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
法定代表人:金吕兴。
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兵务
审判员 王忠生
审判员 翟 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冯艳婷
书记员高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