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2835号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80XR。
法定代表人:黄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男,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4421291T。
法定代表人:金吕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新,男,公司职工。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桥重工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造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武桥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圆造船公司支付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的剩余货款1985000元;2.判令方圆造船公司就上述1985000元货款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990000元货款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9950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6日,方圆造船公司与武桥重工公司就厦门港10立方米抓斗式挖泥船中的核心部件——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武桥重工公司制作供应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一台,合同约定:该机械设备价格9950000元,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挖泥机开工并经CCS确认发开工令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25%;书面通知主要外购件提货时间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5%;进口奥米伽液力变矩器提货前5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10%;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验收合格且武桥重工公司提供CCS产品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船厂实际交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0%。此后,武桥重工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14年10月24日进行了包括CCS产品证书在内的产品资料交接。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上述设备整机验收交接、资料移交等工作并办理了《WGD10-2013-01抓斗式挖泥机产品交接书》。至今,方圆造船公司已支付货款7965000元,尚欠货款1985000元未付。
方圆造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船舶关键部件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请将案件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桥重工公司起诉要求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支付WGD120型抓斗式挖泥机的剩余欠款1985000元,本案涉及船舶关键部件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请寄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金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颖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