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2民初2835号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80XR。
法定代表人:黄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男,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84421291T。
法定代表人:金吕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新,男,公司职工。
原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桥重工公司)与被告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造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武桥重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圆造船公司支付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的剩余货款1985000元;2.判令方圆造船公司就上述1985000元货款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990000元货款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9950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6日,方圆造船公司与武桥重工公司就厦门港10立方米抓斗式挖泥船中的核心部件——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武桥重工公司制作供应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一台,合同约定:该机械设备价格9950000元,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挖泥机开工并经CCS确认发开工令后5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25%;书面通知主要外购件提货时间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5%;进口奥米伽液力变矩器提货前5个工作日支付总价的10%;WGD10型抓斗式挖泥机验收合格且武桥重工公司提供CCS产品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20%,船厂实际交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10%。此后,武桥重工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14年10月24日进行了包括CCS产品证书在内的产品资料交接。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上述设备整机验收交接、资料移交等工作并办理了《WGD10-2013-01抓斗式挖泥机产品交接书》。至今,方圆造船公司已支付货款7965000元,尚欠货款1985000元未付。
方圆造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船舶关键部件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请将案件移送至宁波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桥重工公司起诉要求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支付WGD120型抓斗式挖泥机的剩余欠款1985000元,本案涉及船舶关键部件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依法应由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请寄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金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金颖珠